各国立法一般都需要要约人在公布回收要约前履行肯定的公告、登记、申报或报批手续,以便证券监管部门准时作好监控。各国对要约人公布要约前的法律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呈报
依据《证券法》及《管理方法》,要约人需要在要约通知前向中国证监会呈报要约回收报告书。纵览各国立法,呈报有实质性审察与程序性审察两种,国内属程序性审察,这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做法。
保密的义务
保密,不止是回收要约人的一项义务,也是任何有机会在回收要约公布前知道有关状况的人的义务。
聘请独立建议人的义务
为保证回收要约的合理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要约人需要在公布要约之前聘请独立建议人就回收问题出具独立建议,尤其是涉及财务方面的建议。
《管理方法》也对此作了规定:回收人应当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要约回收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建议书。回收人应当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顾问,对回收人履行要约回收的能力与所使用的非现金支付方法的可行性进行剖析,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确认回收人有能力实质履行本项回收要约,并对此予以担保。并禁止回收人在不拥有实质履行能力的状况下发出回收要约。